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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免征与减征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4.加计扣除优惠
5.创投企业优惠
6.加速折旧优惠
7.减计收入优惠
8.税额抵免优惠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0.非居民企业优惠
11.特殊行业的优惠
12.其他优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3免3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新增: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提示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2种情形。如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利企业的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企业的条件: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变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将减半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最新变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减半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2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1】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提示2】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8+5(P294)
【提示3】可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
【提示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一)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解析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解析2】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新增: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对指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包括: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1】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价款)。
【提示2】专用设备正常计提折旧。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一)减征: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项目:(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定期减免: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12.5%):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定期减免: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获利年度起5免5减半(12.5%)。
新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3项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三)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
(四)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3免3减半
十二、其他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特定区域:了解
如:深圳前海现代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上海自贸区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5年递延纳税等。
(三)其他事项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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