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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5:06:26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企业审议

  2.清产核资

  3.确定受让方

  4.确定转让价格

  5.转让成交

  6.支付转让价款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企业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

  3.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4.确定转让价格

  (1)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无意向受让方的,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解释】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5.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6.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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