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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5:24:33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二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但有如下特殊规定:

  ①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②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③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④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解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解释】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二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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