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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二章的内容。
知识点: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1.抵免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3.计算中的几个项目:
项目 | 内容 |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 |
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 |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 对应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 |
(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 | 简化: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
(4)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 境外的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
【提示】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怔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近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直接抵免
1.含义: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
(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3.计算应用:第10章“企业所得税法”已讲
三、间接抵免
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 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居民企业(跨国母子公司)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 ”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3.计算应用——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1)一层间接抵免
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应利润(即还原出来的那部分国外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司总所得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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