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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特殊项目31项,我没买今年的教材,用去年的,去年教材中是21项,能列下吗?
回答:(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7)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8)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9)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0)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1)在水路运输服务中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2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3)在港口码头服务中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24)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5)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26)广播影视服务,包括放映服务。
(27)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8)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缴纳增值税。
(29)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0)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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