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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一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附解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又又 2020/02/13 16:35:18 字体:

2020年2月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实施了延长纳税期、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举措。

本篇内容税种行业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涉及“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和整理(并不断更新)。希望他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我们需要了解的知识点的归纳总结,而是切实能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运用这些政策起到帮助作用。

清晰!一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附解读)

清晰!一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附解读)

(一)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1、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6号公告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解读该政策全面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捐赠人、受赠人和进口物资的范围。需要注意以下两处:

(1)捐赠人不再受限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境内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等进口后直接捐赠也可以免税。境内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上述物资直接捐赠(不再出口),也纳入免税范围。

(2)受赠人范围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具体的指定单位是否包括医疗机构尚不得而知。稳妥起见,若纳税人对捐赠去向有特定指向的话,可通过已经确定可以免税的受赠人向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定向捐赠来规避这一税收风险。

【征管政策】

(1)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6号公告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附:

清晰!一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附解读)

【提示】用到这条政策的纳税人主要是6号公告新增加的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若他们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相关物资;或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相关物资。这些纳税人若负担过相关的税款,可以按上述要求申请退税。

(2)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6号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6号公告

【解读】此处进口物资范围不能超出以下两类物资的范围,一是第1条政策中新增的物资,二是《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慈善物资,但具体清单有待进一步确定。具体包括:

(1)新增物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①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②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③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④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⑤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⑥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征管政策】同上。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8号公告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待定)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解读】与常规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相比,此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的“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主要有以下几处不同:

(1)“增量留抵税额”含义不同。原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而此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此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不用考虑那5个条件。

【链接】传统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条件: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中第一条做如下变更: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他4项条件同上)

(3)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全额退税,不用考虑进项构成比例,也不用考虑60%的限制。

【链接】传统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提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不考虑60%,直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征管政策】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提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此处对纳税人的范围未设限制。所有涉及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企业取得上述货运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征管政策】

(1)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该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这些行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给出了增值税直接免税的优惠,力度非常大。

 同时,该项政策没有指定过多的限制条件,只要纳税人从事上述服务范围,均可以免税,不需要考虑疫情对企业实际影响的大小。一些比较成熟的“非接触式”服务,短期内收到疫情的影响较小,比如网络教育,家有小孩的可以直观的发现,一些网络培训课程都已经陆续开课了,而面授的课程受到的冲击会很大。最近我们也看到了类似“非接触式”医疗服务的兴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要积极自救,才能一起度过这个难关,取得更大的发展。

 详细的服务范围包括:

清晰!一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附解读)

【征管政策】同上。(1)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

【解读】该项政策同去年出台的扶贫捐赠规定类似。不仅认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捐赠,同样认可直接捐赠。但优惠的力度更大,除了增值税免税之外,还涉及到消费税的免税。当然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自然同时免了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上面提到的其他直接免增值税政策,虽然未提及附加税,但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减少,那么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降低,也相当于给与了免税优惠。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征管政策】(1)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号公告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待定)

【解读】政策截止期未定,在此期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的相关设备,不受单位价值的大小的影响(不管是否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征管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按2018年第46号第46号的规定,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申报表填列通过A105080表第10行填写。具体填列方法可以参考中的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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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8号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解读】除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亏损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之外,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

此次允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除了行业范围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四大类,同时2020年度从事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收入总额的50%以上。满足上述条件,才能享受亏损延期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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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政策】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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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9号公告

【解读】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项目再增加一项。

(1)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未来3年内结转扣除。

 2019年刚刚出台过一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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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9号公告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解读】该项政策非常人性化。允许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直接捐赠全额扣除。税务上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认可直接捐赠的,此项政策比较难得。注意,该项全额扣除的捐赠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现金还是要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能全额扣除。

【征管政策】企业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注意在不同所得中扣除捐赠的扣除环节有差异,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5、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10号公告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解读】操作过程中,由于往往和工资一并发放,可以变相理解为增加了一项定额扣除项目,扣除额度由各级政府规定标准。

 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解读】通常影响下,非货币性职工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针对所有企事业单位,该项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无需纳税。该政策下,对当下所有人都需要购买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消毒液等)由企业集中购买发放的话,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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