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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 | 影响(二) | 影响(三) |
接前文“《证券法》修订对注会经济法考试的影响(二)”,我们继续来看《证券法》的修订中,与注会经济法有关的证券法的主要变化:
(四)投资者保护制度
1. 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改为独立章节。
2.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新增)。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 “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容变动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五)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1.收购上市公司股票,18个月禁止转让(之前是12月)。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持股权益披露制度变动。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要约收购的变更,内容增加。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旧法条对比】
(六)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变相公开发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额。
【新旧法条对比】
【结语】每年CPA考试各科教材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而教材变动之处又是每年考试的热点,且《证券法》一章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本次《证券法》修订,考生应当重视。祝愿所有的考生在考试的大道上一帆风顺、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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