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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证券法即将施行,想必网校的小伙伴们最关注的就是《证券法》到底有什么变化吧!所以网校的老师们为大家整理了如下内容,干货满满快来收藏!
一、证券法修订历程
新修改的证券法,从2014年开始,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于2019年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二、中注协对证券法修改采取的措施
中注协在2020年2月21日,发布了《中注协积极应对新证券法实施》的公告,那么202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极有可能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内容进行编写。“证券法”一章在经济法考试中客观题与主观题均有涉及,占分比可以说是最重的一章,因此对于修订后的《证券法》万分重视也不为过。
三、与注会经济法有关的证券法的主要变化
(一)证券品种
1.对于证券品种,增设存托凭证与资管产品,删除衍生品种。
2.对境外证券发行交易可追责,明确证券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证券公开发行
1. 公开发行情形中,200人有限度突破。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九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证券公开发行程序
(1)删除发审委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取消),改为交易所可审核。证监会“予以核准”改为证监会“予以注册”。
【新旧法条对比】
(2)证券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否聘请承销团由发行人自由决定。即取消“5000万”的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否聘请承销团由发行人自由决定。
【新旧法条对比】
3.IPO条件: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
【新旧法条对比】
4、新增发行存托凭证适用条件。
【法条链接】《证券法》第十二条第3款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条件变动。
(1)取消净资产、资金投向领域、债券余额占比、利率限制等要求。
(2)删除前期未募足不得新募集条款。
【新旧法条对比】
看了这些有没有对新修订的《证券法》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了呢?想知道它的修订会对2020年的考试有什么影响吗?快快加入网校大家庭吧!正保会计网校原价500元/科的超值精品班,现在购买只需19.9元哦~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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