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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佳 2021/04/21 20:33:40 字体: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面备战,为了能让注会的各位小伙伴在今年的注会备考中步步为营,正保会计网校的各位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我们一起来学习2021《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2021《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1《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违约责任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免责事由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解释】非金钱债务,就是“金钱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非金钱债务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个发,头型为中分,你说你会这个活,于是我就把头交给你来理,结果给我理成了板寸,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2)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①赔偿损失

【解释】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支付违约金

【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定金罚则

【解释1】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

【解释2】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①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情况,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②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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