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和任期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的董事、监事、经理选举产生为止。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的董事、监事、经理选举产生为止。
综上所述,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的管理者选举产生为止。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