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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1年1月,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生产塑料制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事会成员6人,约定分两年缴付出资,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共依法缴付52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为( )。
A、董事人数减少了1人
B、2011年末亏损为183万元
C、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2011年末实收股本总额为520万元,当年发生的亏损为183万元,超过了其1/3,因此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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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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