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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每日一练:票据法(2021.01.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川川 2021/01/18 09:32:17 字体:

不要等待机会,学会自己创造机会,并把握机会。每一个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都在背后付出了勤劳的汗水,注册会计师备考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抓住时间,做好规划,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题,赶紧行动起来,为2021年注会考试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吧!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由某银行承兑的汇票,后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某,丁某为了追求戊某,遂将票据赠送给戊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则乙公司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B、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则丙公司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C、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如果银行拒绝付款,戊某可以向乙公司追索 

D、票据流转应坚持对价原则,因戊某未支付对价,故戊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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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是出票人,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因此,乙公司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A项正确,当选;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但对丙公司的后手丁某,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戊某通过赠与获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丁某,因此,在银行拒绝付款时,戊某不能向乙追索。选项BC错误,不当选。戊某可以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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