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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法律关系(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2/29 15:36:04 字体:

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西方有“Practice makes perfect”的箴言,两者都是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筛选的《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快来做题吧!

2018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程序终结

  单选题:

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机关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B.小刘16周岁,其工作收入是主要生活来源,小刘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C.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作为的行为,即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D.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错误。

点评:本题是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几个选项综合的考查了不同知识点,有一些难度。《民法总则》对“法人类型”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都有调整,学习时注意按照新规定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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