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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取回权(十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jeikey 2019/01/11 16:20:29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甲企业于2012年12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2年12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只有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则在标的物到达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取回权行使的条件,对于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标的物被运送到债务人处后,债权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所以大家做题时一定注意前述这个时间节点,对此内容熟知之后做这种类型的题目才能够更有把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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