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6注会《经济法》练习题:担任管理人的资格(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4:44:0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单选题

  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

  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C、甲公司董事丁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点击进入论坛参与答题>>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