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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17 16:13:25 字体: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单选题:

  张某以自己价值100万的轿车抵押给李某借款30万,后又抵押给王某借款50万,均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两项抵押都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抵押权尚未设立

  B.王某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C.若张某均无力清偿李某、王某的债权,则王某优先于李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D.若张某均无力清偿李某、王某的债权,则李某优先于王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题目答案】B

  【答案解析】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且动产可以设立多项抵押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没有先后顺序,选项CD错误。

  点评:本题正确率是26.27%。这是针对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掌握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顺序。规定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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