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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牧童 2019/08/30 11:10:04 字体:

一份固执的坚持,也许会帮你找到不一样的自己。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样需要大家每一天的坚持。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别错过哦!

注会经济法

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因甲和丙的所占份额部分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甲和丙可以进行装修

  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D、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并且同意的份额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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