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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坚持成为一种习惯,让放弃成为一种奢侈。不是我们没有努力,而是我们在努力的路上没有坚持下去,放弃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悦是放弃者所体会不到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租赁合同(二十五),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甲负责租赁公司经营所需办公场所。因公司尚未成立,甲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写字楼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甲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设立失败后,戊有权请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设立失败后,戊只能请求甲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关于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公司,公司设立成功与失败时候,他人可以找到谁负相应的责任。本题是基本知识点的概念性考查,要理解概念的具体含义。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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