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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点评】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处分、管理都需要经过共有人2/3以上份额同意。对于本题不要想当然以为甲自己的出资就满足2/3以上份额,要实际计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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