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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的银行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没有约定。2021年7月1日贷款期限届满,银行于2021年7月10日要求甲企业还款被拒绝,银行又在2021年8月1日时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乙企业的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是( )。
A、2021年7月1日
B、2021年8月1日
C、2021年7月10日
D、2021年1月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本题应该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
【点评】本题考核保证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消灭时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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