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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乙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丙公司,甲在该支票上签章,并记载本人是乙公司。4月2日,丙公司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已支付租金。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B、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C、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甲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相对人(丙公司)明知代理人(甲)没有代理权,则相对人(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无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相对人(丙公司)又对他人(丁公司)进行票据行为,丁公司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乙公司)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但是,无权代理人(甲)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
【点评】票据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然后记载代理字样和被代理人名称。所以代理人甲在票据上是有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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