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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代理(三十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吕小沫 2019/05/28 10:18:11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会易错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滥用代理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其行为均视为无效行为
B. 其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C.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D.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D
【解析】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即效力是待定的,有待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点评:本题考核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初衷。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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