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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合伙企业(三十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吕小沫 2019/06/18 17:53:40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会易错题

【单选题】

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提出的清算人确定方案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认为可以由合伙人自行清算

B.乙认为清算人中应当有债权人代表

C.丙建议指定自己和甲担任清算人

D.丁建议聘请一名律师担任清算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点评: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二是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合伙人担任;三是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中没有债权人代表的规定。建议考生记住清算人确定的三种方式。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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