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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多选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共有人对于共有事宜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进行装修
B、如果甲乙丙未约定共有方式,且不具有家庭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C、如果房屋登记簿上仅记载甲,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支付市场价的丁,且已经办理过户,则丁取得所有权
D、若乙死亡,其共有份额被其子小乙继承前,甲丙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即可,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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