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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个别清偿的例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2/11 15:44:37 字体:

       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2016年1月甲公司向乙借款50万元,甲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担保,2018年1月甲向乙清偿了到期的50万元,2018年3月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B、管理人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C、乙应该归还50万元,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的债权

D、如果管理人不撤销该行为,甲的债权人丙可以提请法院撤销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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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个别清偿的例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额),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

      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既然选择了,就要坚持走下去。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自己吓退了,想要往前走,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行了。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快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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