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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注会之路是荆棘满布、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不能退缩!要越战越勇,一冲向前,相信艰难过后就是成功。正保会计网校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大家,以下是网校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周刊】第十二期,大家可以参考借鉴,祝您学习愉快!
注会《经济法》【答疑周刊】第十二期
索引:
1.股权回购的条件。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情形。
4.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5.利润分配规则。
6.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1.股权回购的条件。
【解答】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情形。
【解答】(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7)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解析】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以下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利润分配规则。
【解析】(1)按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6.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解析】以下情形下,两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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