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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代位权(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又又 2020/11/17 15:14: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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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代位权(二)

【多选】

乙欠甲到期货款100万元,丙欠乙租金80万未付,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欲起诉丙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D、甲若起诉丙,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选项AB,甲可以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选项C,甲应以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选项D,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泉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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