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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选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甲,债务人公司控股股东的儿子
B、乙,2年前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
C、丙,3年前曾任某债权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D、丁,最近两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熟悉该企业情况
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选项A错误;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属于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选项B中未超过3年,选项C中发生在“3年前”,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属于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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