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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本票(十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茶清欢 2019/01/21 16:14:43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票上记载"货到后付款"字样的,本票无效

B.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签发商业本票

C.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D.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住所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中是“附条件支付的承诺”,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无效;选项A正确。我国票据法中不存在商业本票,选项B错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选项C错误。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D错误。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票据中的本票的记载事项,其中对于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的,则票据无效。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6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题主要是把握本票制度的相关规定,即可正确选出本题答案。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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