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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甲公司和北京丁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借贷合同。甲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万,2017年9月1日在深圳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后交给丁公司,2017年9月15日,丁公司将合同带回广州签字盖章。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那么就放款环节而言,该合同履行地是( )。
A、北京
B、上海
C、深圳
D、广州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上海,所以选项B正确。
【点评】本题考核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要注意此类题目中题目考核的是哪个环节的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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