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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知识点:减税免税
【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关系】
区别:
①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②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
比较: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2)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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