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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熟悉基本规定
程序法涉及 | 内容 |
(一)作用 |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 5项: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
(三)税收确定程序 | 3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
(四)税收征收程序 | 税款征收(相关制度)、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五)税务稽查程序 | 基本程序: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
【其中重点掌握】
1.税款征收中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补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3年(特殊情况为5年);同时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行为条件、时间条件内,需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税收保全→责令限期满,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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