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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5 08:39:31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价外收入)。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视同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之后再并入销售额。但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④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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