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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
听证程序主线图: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提示:《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 |
①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举行; ②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③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
①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 ②告知后5日内提出; ③作出行政许可必须以听证笔录为依据。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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