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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专用发票的开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0 09:57:39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专用发票的开具

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P173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二)红字专用发票开具:4种情况(P174)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3.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4.销货开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货达到一定数量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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