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0 09:54:54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
  
2015年税务师考试冲刺必备精华:高频考点大聚集
  2015年税务师考试冲刺必备利器:机考模拟系统

招生方案:

2015年税务师辅导班次:特色班 精品班 实验班 移动班

           快速选课入口>>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