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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免抵退税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1 09:32:22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共9项。关注:

①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②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③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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