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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延期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3 15:35:22 字体:

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篇第十六章“延期审理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延期审理

  详细问题描述:

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好办法区分开,请老师帮助?

答疑老师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诉讼中止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中止诉讼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有:

(一)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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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篇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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