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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旧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16 09:32:08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二章“旧货”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旧货

  详细问题描述:

看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增值税减税、免税的法定免税项目里又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想知道这二者怎么区分,有点搞不懂。

答疑老师回复: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减按2%计算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非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减按2%计算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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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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