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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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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税,1-12月的是减按50%计税,1年以上的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吗?还是有投资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疑老师回复: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2015年9月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看业务的发生时间,如果是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业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以后至2015年9月8日之前,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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