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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2 14:35:34 字体:

2015年税务师的脚步已渐渐远去,2016年税务师的号角已经响起,为了让广大考生们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二章“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的规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国际运输服务免税与零税率有什么区别,请帮总结一下。

答疑老师回复:

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不是免税。

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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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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