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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解散公司(3.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9 08:04: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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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2013年年底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徐某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徐某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C.徐某应以公司为被告  

D.王某、赵某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E.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税务师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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