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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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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更好的复习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点速记,以帮助考生们有效利用碎片时间进行税务师考点记忆。以下为8月份《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点速记。
1.怎么理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例如,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万元,甲不可以拒绝,甲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自己应该各自负担的部分。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例如:丁可以分别要求甲、乙、丙各自偿还2万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绝。
2.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可以另有约定”的情况有哪些?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都可以做出约定。《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区别?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公司和企业的区别?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的,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企业的范畴。“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不同。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公司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股份公司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公司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5)组织机构不同。有限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股份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6)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高,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公司无限制;股份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6.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成立行为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以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设立阶段,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阶段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则是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得法人资格,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4)行为人不同。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7.公司未设立成功时,发起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1)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如何理解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两种设立方式各自有什么特点?
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的区别和特点如下: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2)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9.独立董事与董事的区别?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它不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会从企业自身出发,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
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专家性和兼职性的特点。
独立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概括起来分别表现就是:(1)独立的财产,即独立董事的财产应独立于其任职的公司;(2)独立的人格,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3)独立的运作,即独立董事的任职应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
专家性是指公司外聘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有发言权或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兼职性是指独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由自己的事务,他们并不在公司中任职,因而独立董事又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据此可知,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董事可以由法人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10.异议回购股权与异议回购股份的条件有什么不同?
异议股份回购,针对的是股份公司。
异议股权回购,针对的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是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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