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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总结(五):物权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8 13:52:15 字体:

  2018年税务师考试时间渐进,考生这一阶段备考当以考点记忆为主。众所周知,税务师考试题量大,仅仅对只是点有印象是不够的,需印刻在脑袋里。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帮助大家增强记忆效果。以下为详细内容:

  1.物权变动一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重复抵押的清偿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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