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内容导航】
1.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2.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5年、2012年、2010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二)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实施主体 |
被告 |
||
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
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
||
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
||
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
种类越权 |
设立该机构或组织的行政机关 |
|
|
幅度越权 |
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 |
|
|
权限内 |
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 |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开发区管理机构 |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开发区管理机构 |
|
|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 |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
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
|
|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
开发区管理机构 |
|
复议的案件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
|
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 |
|
|
复议机关不作为 |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 |
复议机关 |
|
|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
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
|
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 |
其所属的人民政府 |
|
|
实行垂直领导的 |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
村民委员会 |
有授权的 |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
|
|
受行政机关委托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事业单位 |
有授权的 |
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 |
|
|
受行政机关委托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房屋征收部门 |
其组织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 |
房屋征收部门 |
|
|
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
房屋征收部门 |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
|
|
许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对批不批不服一并提起诉讼 |
上级行政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
|
|
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初步审查上报,对不予初步审查或不予上报不服 |
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告 |
|
|
统一办理时 |
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 |
【提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