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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速记(10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30 15:25:14 字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为了帮助参加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更好的复习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快速问答,以帮助考生们有效利用碎片时间进行税务师考点记忆。以下为10月份《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快速问答。

  1、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从重等适用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丧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反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

  2、如何区分死缓与缓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适用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

  (3)缓刑所依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3、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新罪与漏罪如何处理?

  (1)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这里不存在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并不是刑罚执行期,撤销缓刑的,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对于新罪或漏罪直接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即可。

  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缓刑,将两罪直接并罚,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执行期。

  (2)如果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都要撤销假释,将两罪按照先减后并(又犯新罪)或先并后减(发现漏罪)的方法并罚。

  如果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假释考验期满,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4、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如何区分?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对罪名没有限制。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特别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的成立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

  5、如何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逃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6、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区分?

  一般而言,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体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容易混淆。但当出现逃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此时,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如果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样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如何区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1)前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前罪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前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8、征收与征用如何区分?

  征收、征用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并要给予补偿(对私有财产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保护)。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其结果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征用则主要是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一旦紧急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原权利人。

  9、如何区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虽然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关联,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这些区别可以概括为三个“并非所有”: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第三,并不是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以上三点区别,也可以归结为以下三句话: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也可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此三点区别实质上为人们甄别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提供了三条标准。

  10、行政诉讼代表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不同?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但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本身也是要受法院判决的约束的。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且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无需承担,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为当事人双方进行代理,且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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