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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
为了助力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冲刺,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速记。以下为11月份《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的考点速记,希望大家坚持到最后,不要松懈!
1.个人所得税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项目有哪些?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的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有哪些?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缴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从财政经费开支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稿酬所得税中,关于“次”是如何规定的?
(1)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
(4)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征税;
(5)同一作品因添加印数追加稿酬,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征税。
4.从价计征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包含铁、金、铜、铝土等矿产品。
(5)其他非金属矿:如石灰石、稀土、煤层(成)气、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等。
(6)海盐。
5.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和顺序是什么?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6.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与会计账上固定资产原值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等于会计账上固定资产原值。但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地价,若会计核算中土地单独以无形资产入账,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应在固定资产原值的基础上加上以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成本。同时,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8.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9.印花税各类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简单记忆?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10.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税务机关做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8)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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