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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专家点评:物权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7 13:41:51 字体:

多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

A.征用

B.赠与

C.添附

D.无主物的取得

E.标的物的消费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多选题: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机动车所有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不动产抵押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B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D正确。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所以选项E错误。

点评:第一题:物权的变动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考生须掌握物权变动的原因,其中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的区分是难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点评:第二题:物权的登记

本题考核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考生需要准确掌握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不同类型的物权对于登记后的效果不同,有的登记是物权取得的必备条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有的登记则是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考生在学习各个物权类型时,注意掌握其设立的条件,以及登记后的效果。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精选汇总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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