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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保管和赔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0 15:03:20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6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保管和赔偿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提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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