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转眼间,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你的备考进行的如何了?为了帮助亲爱的考生朋友们巩固学习效果,小编特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的知识点及其配套练习,练习题均来自网校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 进项转出及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政策及适用范围
一、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1.以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主要是免税农产品情况,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原来支付的农产品的收购金额,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1.基本规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2.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政策及适用范围
1.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2.免税不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4)营改增的免税规定。
3.不免不退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
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经营旧货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旧货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提示】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 |
增值税=售价÷ (1+3%)×2%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即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 (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旧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 (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 (1+3%)×3% |
【经典习题】
1.(《应试指南》第二章P64单选题)某企业2016年9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玉米(库存账面成本为117500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使账面成本减少38140元(包括运费成本520元),运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管理不善丢失去年购进未使用的过滤器一台,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账面成本5600元。则该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元。
A.5500
B.4500
C.5660.52
D.6630.5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进项税转出金额=(38140-520)÷(1-13%)×13%+520×11%+5600×17%=6630.58(元)。
2.(《应试指南》第二章P95单选题)根据现行政策,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B.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C.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不含税价款)
D.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一律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选项C,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选项D,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应试指南》第二章P66单选题)某白酒生产企业2016年12月购进玉米一批用于生产白酒。当月销售1000吨白酒,主营业务成本为15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玉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按照成本法计算,则该月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万元。
A.195
B.172.57
C.152.56
D.120.8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70%÷(1+17%)×17%=152.56(万元)。
4.(2013年试题多选题)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特定条件出口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该特定条件包括( )。
A.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B.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C.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D.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
E.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5.(《经典题解》第二章P43多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率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D.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选项D,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选项E,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